
財經企管
不能或不願扶養年邁父母有罪嗎?
子女奉養父母天經地義,連法律也規定,若成年子女對父母親不聞不問,可能構成遺棄罪。但如果因經濟因素,或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盡扶養責任,情形是否會有所不同呢? 年近80 的王先生長年居住在中國,3 年前經商失敗後返回台灣,近來因罹病且已無積蓄,生活出現困難,引起鄰居及社福單位關切。王先生的3 個兒子中,僅長子偶爾探視,提供少許生活費,其餘2 子都沒有回應,王先生友人得知,建議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,迫使孩子出面照顧扶養。 長子聞訊,向父親友人解釋,3 兄弟自幼遭父親冷落、毆打,全靠母親工作扶養長大,父親前往中國後長期失聯,事隔多年如今突然出現要求扶養,相當尷尬。王先生長子表達僅願意提供若干生活費,另兩位弟弟經濟能力有限,還要輪流照顧臥床母親,也不打算接濟扶養父親。王先生友人仍不放棄提告,令長子相當困擾。 「養兒防老」是多數人的觀念,但子女成年後是否真會孝順父母,沒人說得準。如果子女已經長大成人且有工作謀生能力,卻不照顧父母親,或者是完全不聞不問,是否違法? 針對這類情況,依照《民法》,子女原則上應負擔扶養義務。《民法》第1114 條第1 款規定,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,因此,子女依法須對父母負起照顧責任。 雖有不少民眾認為,在父母生活困頓的情況下,才須負起扶養義務,但《民法》第1117 條載明:「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。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。」換言之,侍奉父母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,只要他們發生不能維生的情況即應扶養,而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。 從本案例來看,實務上常見子女主張父母親還有房產、退休金等資產足以維持生活,而主張不須付扶養義務,但仍應視實際情形而定。比如父母親房產僅為自住,無法強求其有足夠經濟來源,且退休金或政府補助又無法滿足最低生活水準,則仍須給付父母必要生活費用。 但若依照案例中的長子所說,兩個弟弟經濟能力有限,則可以主張貧困抗辯,提出薪資收入、年度所得、財產總額及貸款紀錄等有利證據證明收入不穩定、身負債務或是尚有其他扶養親屬(例如案例中臥病在床的母親)而無能力等,以減輕扶養負擔。 兒時未受父母妥善照顧 成年後可免除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,為人子女如果未盡扶養義務,亦可能構成《刑法》上的遺棄罪。提醒民眾,依《刑法》第294 條規定:「對於無自救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 除了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外,如消極的不履行扶助、養育、保護義務,而造成父母親孤立無援、面臨生存危機,也會面臨遺棄罪的罰責。 不過,在王先生這個案例中,依照王先生長子的陳述,幼年時遭父親不當對待,導致兄弟對父親的排斥,法律上也有規定,子女可主張免除及阻卻遺棄罪成立的例外規定。 《民法》第1118 條之1 規定,如父母自小有重大虐待或傷害情形,或是無正當理由均未盡扶養義務且情形重大,得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;《刑法》第294 條之1 則規定,如父母親曾有侵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,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 年等情形,則子女縱使未對其提供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行為仍屬不罰。案例中,如果王先生一旦提出告訴,其3 名子女或許可以上述理由在訴訟中抗辯與主張。 至於在一般正常子女扶養照顧父母的過程中,如果出現有任何一位手足不盡扶養義務者,依照《民法》第111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其他人可對其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,但須注意請求權時效為15 年。 ▍ 本文節錄自 建業法律事務所《早點知道就好了: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》